行业动态|征求《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个人于2021年128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予以反馈。

联系人:张军闯  联系电话:0431-8275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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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118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以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未通过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五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类别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按照资质证书中检测内容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认定证书》相关检测项目及参数从业。
第六条 检测机构承担工程检测项目,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检测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并明确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抽检数量。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个单位工程同一类别检测项目委托给不同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将检测项目中全部或部分内容转包给其他单位。
见证取样类检测项目要保证送检的及时性、有效性,不宜委托跨地区的检测机构。
第八条 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建、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单位委托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支付。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价,影响检测质量。
第十条  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取样、封样、送检。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从事见证取样工作,应熟悉相关标准规范内容。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将见证人员和取送样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书面或网络方式告知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试样应有清晰且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对试样的合规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逐步推行见证取样二维码技术,确保取样真实、可追溯。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发收样回执并各自保存。检测机构不得接受无见证封样或者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试样。
第十三条  检测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完整、真实准确,不得编造、涂改和篡改。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检测完成后由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签名确认。
由自动检测设备采集检测数据和图像的,应当保存采集的电子数据和图像备查,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并与相关检测报告同期保存。留存检测人员签名的纸质记录,不能长时间保存字迹的纸质记录需由检测人员签名复印后保存。
第十四条  检测报告应当公正、科学、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一)由检测机构按标准规定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检测结论对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负责,严禁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二)有见证要求的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应当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或者主检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授权签字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名。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的检测报告可使用电子签名。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必要时需加盖执业印章。
(四)检测报告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加盖骑缝章。
(五)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场所、检测设备、取样方式、数量、部位和检测结果等内容。
推行检测报告二维码查询功能,避免虚构检测报告行为。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实检测报告。虚假检测报告和不实检测报告认定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执行。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未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不合格试样保留7天后,方可处理。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台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流水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 年。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钢结构的检测报告应至少保存20年。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要加强对检测数据修改的审核管理,杜绝违规修改数据。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力学试验室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数据留存时间应满足质量行为追溯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质量检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外埠检测机构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检测业务的,应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公示,并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资质标准前,检测人员数量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号令)。该办法中未明确的专项资质检测人员数量参照其他专项资质要求执行。
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综合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资质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至少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或市政工程检测)、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资质,并具有其他一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成立综合类检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曾被撤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综合类检测资质、专项检测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检测机构可自行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版系统内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第三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且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行为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准予延续。
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须通过资质认定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其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和资质认定范围。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当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在具体检测工作开始前,应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十四条 取得相应资质、具有培训考核能力的检测机构可根据自有检测资质情况,开展相关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向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发放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并对所发证书承担相应责任。
除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检测人员原则上最多取得两个资质类别的岗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与检测业务相关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测活动及在检测报告上签字。技术人员职称或学历专业除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要求外,其他应为工程类专业。  
三十七条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规定学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抽查抽测,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改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撤销其岗位证书:
(一)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
(二)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三)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违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
(七)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十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的检测档案、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实施检测活动信息化监控;
(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活动各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抄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十 建立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制度,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符合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加强检测市场信用管理,依法将检测活动各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不良行为予以公开,建立违法违规失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被列入违法违规失信主体黑名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四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  鼓励检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内检测机构诚信自律、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建立健全检测行业诚信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五十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

吉林省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清单

资质类别

序号

检测项目(带“※”暂定为必检项目)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

1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2

※钢材、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3

预应力钢材、锚夹具、连接件检测

4

焊接材料检测

5

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检测

6

高强螺栓检测

7

钢筋焊接网检测

8

※混凝土用砂、石常规检测

9

轻集料及轻集料混凝土检测

10

※墙体材料检测

11

※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2

※砂浆、混凝土拌合物、物理力学及耐久性能性能检测

13

※砂浆、混凝土外加剂检测

14

※砂浆、混凝土用掺合料检测

15

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

16

※防水材料检测

17

※建筑涂料检测

18

建筑用管材、管件及阀门检测

19

电线、电缆、电器元件检测

20

建筑装饰用天然石材、人造石材检测

21

饰面砖、陶瓷砖检测

22

卫生陶瓷检测

23

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检测

24

脚手架扣件、脚手架钢管检测

25

简易土工检测

26

钢材、水泥等材料的化学分析检测

27

防腐、防火材料检测

28

建筑结构加固用材料检测

29

胶粘剂、密封胶、结构胶检测

30

水泥基注浆、灌浆材料检测

31

纤维水泥制品检测

32

混凝土拌合用水检测

33

玻璃纤维增强筋检测

34

岩石检测

35

腻子检测

市政工程检测

1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2

※钢材、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3

预应力钢材、锚夹具、连接件检测

4

※粗、细集料常规检测

5

※砌墙砖、道路人行道砖检测

6

※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7

※砂浆配合比设计

8

※砂浆、水泥混凝土力学及耐久性能检测

9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及原材料检测

10

※土工检测

11

※沥青和改性沥青检测

12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3

※沥青混合料常规项目检测

14

管材、管件及阀门检测

15

石材、路缘石检测

16

道路路基、路面工程现场检测

17

管线探测

18

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

19

检查井、井盖检测

20

防水材料检测

21

化粪池检测

22

土工合成材料检测

23

桥梁结构检测

24

桥梁结构监测与评估

25

岩石检测

26

※混凝土外加剂检测

27

透水混凝土检测

28

孔道压浆检测

29

纤维水泥制品检测

30

水泥土检测

31

混凝土拌合用水检测

32

水玻璃检测

33

排水材料检测

34

掺合料检测

建筑节能检测

1

房屋建筑节能检测

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

3

※屋面、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检测

4

通风与空调设备检测

5

风管系统安装检测

6

※建筑门窗物理性能及传热性能检测

7

建筑围护结构传热性能检测

8

※外墙保温现场检测

9

外窗现场气密性检测

10

建筑外窗型材检测

11

建筑玻璃检测

12

散热器检测

13

可再生能源检测与评价

14

太阳能集热器、热水系统检测

15

风机盘管机组检测

16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

※桩的承载力检测

2

※桩身完整性检测

3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

4

土工试验

5

天然基础尺寸检测

6

基础施工质量检测

7

※锚杆锁定力检测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

土壤氡浓度检测

2

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检测

3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污染物含量检测

4

※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及TVOC浓度检测

主体结构检测

1

※混凝土强度检测

2

※混凝土保护层检测

3

※混凝土钢筋探测

4

混凝土构配件结构性能检测

5

※混凝土裂缝与缺陷检测

6

混凝土预埋件、后置埋件、植筋、螺栓等力学性能检测

7

结构构件静、动载试验

8

钢筋锈蚀检测

9

※砌筑块材检测

10

※砂浆强度检测

11

砌体结构裂缝、变形、构造等性能检测

12

砌体强度原位检测

13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测

14

构件尺寸及尺寸偏差检测

钢结构检测

1

钢构件尺寸及尺寸偏差检测

2

※钢结构焊接质量检测

3

※钢结构螺栓连接检测

4

※钢结构的变形检测

5

钢构件原位试验

6

钢结构振动测试

7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建筑幕墙检测

1

※建筑幕墙气密性检测

2

※建筑幕墙水密性检测

3

※建筑幕墙风压变形性检测

4

※层间变形性能检测

5

※硅酮密封胶检测

6

幕墙现场检验

智能建筑检测

1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

4

信息网络系统检测

5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

6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

7

会议系统检测

8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

9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